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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榕教生[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8-23
【实施时间】 201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教生[2012]1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2]29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形成规范完善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进校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组织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省厅文件的贯彻落实,福州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从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目录中,按照“限学科、限品种、限数量”要求,经专家评议推荐福州市中小学2012-2013学年教辅材料目录已公布。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福州市教育局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供学生自愿原则购买使用。

  

  三、规范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学校组织有购买推荐教辅材料意向学生填写新华发行集团提供的“代购申请单”。各校要以班级为单位做好“代购申请单”的分发和回收,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交给发行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规定,从2012年秋季起,对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学生申请购买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要提供无偿代购服务,按照政府指导价收款。学校组织统一代购,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从中牟利。开学后一个月内新华发行集团按照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时间,进校收取教辅材料费用并给购买教辅材料的学生开具票据。

  

  四、加大对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坚决制止征订非推荐目录教辅材料,不得违反学生意愿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也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杜绝盗版的教辅材料进入校园,要建立健全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经群众举报和工作检查发现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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