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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12-08-23
【实施时间】 201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的通知

  (2012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由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将于2012年9月28日至10月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举办。本届博览会以服务影视动漫为核心,立足珠三角地区在衍生品生产方面的优势资源,同时把金融服务、创意设计、人才渠道、国外先进理念等多种资源向影视动漫产业引进,旨在促进动漫产业链资源整合对接、合作交易。为切实办好第四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影视动画机构制作、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第四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把握机遇、积极部署、广泛宣传、主动参与。

  二、第四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下设品牌授权展、玩具礼品展和动漫游戏展等三个专业展会,设有一站式版权服务平台、品牌辅导系列论坛、动漫品牌推介及产业对接活动、动漫原创企业与产业资本对接活动等,各相关单位应尽早做好参展、参会、参评的筹备工作。

  三、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所属有关动画产业基地、动画制作机构、经营机构和播出机构。相关资料可至博览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hinaanimation.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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