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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对非法建设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非法生产现场混装炸药、非法购销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包装炸药、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在地面站混制成品炸药等行为,以及非法购、销硝酸铵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肃查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取消生产销售资质的处罚;民爆科研单位及设备生产单位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责令其退出民爆行业,并将其生产的所有设备设施从民爆专用设备目录中删除;对于其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检查属地安全监管落实情况 检查各省、市(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检查跨区域作业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属地安全监管情况。严肃处理对违规企业姑息纵容、对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落实相关政策不力的部门。 四、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二)督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上旬) 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跨区域作业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及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份) 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梳理出现问题和汇总安全隐患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打非治违”行动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力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抓出实效,不留死角,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联系电话:010-68205388)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