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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注重血液监管,降低传播风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培训、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制度。 (四)加大监测检测,科学评估疫情。 健全监测检测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疫情和流行危险因素,合理规划和布局监测哨点,建立健全涵盖病例报告、哨点监测、专题调查、疫情估计、感染率调查、新发感染检测等方面的艾滋病监测体系。根据本地防治需求,建全覆盖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采供血、检验检疫、司法、公安等系统的检测体系,强化医疗机构和基层检测能力,全面建成省具备确证中心检测能力,市(州)、疫情严重县(市、区)具备确认和 cd4检测能力,疫情严重市(州)、县(市、区)具备病毒载量检测能力,社区、乡镇具备快诊检测能力的检测网络。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建立筛查实验室,在有检测需求又达不到筛查实验室建设要求的二级以下妇幼保健院、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点,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艾滋病检测方法。在疫情较重地区推广耐药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 加强质量控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病例报告管理,不断提高疫情报告质量。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数据收集和质量控制,建立当地历年监测资料数据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艾滋病实验室进行室间质量考评,建立考评通报制度。省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市(州)确证实验室要通过分级管理,加强对各级筛查实验室、检测点的督导,进一步提高各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 加强信息收集、分析与研判。各地要依托艾滋病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重点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其他地区以市(州)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疫情分析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交流共享机制,定期依法向公众公布疫情。开展艾滋病防治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探寻综合干预有效途径。 (五)扩大治疗覆盖,提高治疗水平。 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控制耐药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动员家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感染者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机制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提高治疗效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积极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要以强化基层基础为中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防治网络建设,做好防艾治艾工作。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