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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2]56号
【颁布时间】 2012-08-20
【实施时间】 201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2〕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改革主要任务

  

  (一)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分两步走:第一步,从2012年9月10日起,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提高诊疗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费提高11元、住院诊疗费提高33元),价格上调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因政策调整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步,待国家统一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标准后,合理确定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4发挥医疗保险合理控制费用的作用。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充分发挥医保激励医疗机构主动合理控制费用和有效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作用。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

  

  5规范药品采购供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推行阳光采购、配送,调动企业生产供应药品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在完善省级集中采购办法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其他能够有效保障药品及耗材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6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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