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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建设局(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 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在全市住房系统开展“靓建行动”的通知》(深建字〔2012〕181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 已通过2011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 1.2012年9月7日前,有信息变更的企业需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企业信息回执,并在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办理信息更新确认; 2.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的通知要求,广东省省外施工企业需进行进粤登记备案,请相关单位在2012年9月21日前在省厅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并打印回执,否则视为核查未通过; 3.2012年9月28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 4.2012年10月26日前,各区住房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管处。 三.书面材料 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 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信息申报表(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