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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案卷评查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行政执法卷宗、行政复议卷宗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 4.社会评议主要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着重突出行政执法工作实效和群众满意度,采取发放行政执法情况评议卡和调查走访群众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实施。 5.年终汇总。平时考核情况计入年度考核成绩,汇总年度加分、扣分情况,形成考核年度汇总成绩。 (二)评分原则 1.2012年度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否决制、奖励加分制三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强化奖惩作为执法绩效考核的重点。 2.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编制机关的职能界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编制不满10人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20件(不含20件)的执法案件;编制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40件(不含40件)的执法案件;编制20人以上不满30人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60件(不含60件)的执法案件;编制30人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80件(不含80件)的执法案件,均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执法案件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行政执法机构还承担有其他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程建设等任务的(要有行政执法案卷等书面资料、档案备查),其执法任务可以按照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执法任务的人员数量为准确定。 3.对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法定管理领域、区域、行业秩序混乱,违法现象突出,社会影响持续加重的行政执法机构,定为不合格等次。 4.因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失察、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行政执法机构未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置、情况上报、处理相关责任人、消除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含)以上等次。 五、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考核组织 郑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市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的组织计划,综合协调和考核实施工作。 (二)考核时间 1.上半年的考核以案卷评查为主,8月30日结束。纳入2012年度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范围的单位在接到本方案两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上半年具体行政行为目录。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时,属于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完成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单独予以标注。 2.下半年的考核和年终现场检查结合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一并进行。 六、考核的结果认定及运用 执法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标兵单位(95分以上)、优秀单位(90-94分)、良好单位(80-89分)、合格单位(60-79分)、不合格单位(59分以下)五个等次。考核结果的具体运用按照郑办文〔2010〕71号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针对行政执法机构的部分系统、行业、领域、区域违法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整治行政执法队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积极配合考核组做好考核工作。 (二)现场检查的时间安排和分组情况市政府将以明传电报的形式提前通知各参加考核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传达到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郑州市2012年度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单位名单 2.郑州市2012年度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细则(略) 附件1: 郑州市2012年度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单位名单 一、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12个)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市知识产权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森林公安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 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26个)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市房地产监察队、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市旅游管理检查所、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文物稽查大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市卫生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市农业执法大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市二七广场管理处、市节能监察中心、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4个)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