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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8-22
【实施时间】 2012-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向用户输配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气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

  

  (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三)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四)城镇管道燃气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

  

  (五)城镇管道燃气服务质量要求;

  

  (六)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八)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一)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实行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申请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燃气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有经营城镇管道燃气方面的良好业绩;

  

  (五)有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抢险、抢修队伍及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

  

  (七)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一)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企业;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择优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企业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三)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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