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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机技能人才队伍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提升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基地建设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效益,以提升农机技能人才队伍素质为核心,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拓展范围,规范管理,提升质量,进一步加大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能力,为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农村经济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从2012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创建200个具有区域特色的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使之成为农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样板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展示区,引领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地位明显提升、管理更加规范、内容进一步拓展、质量进一步提高,支撑农机化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示范基地要求和条件 (一)基本要求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必须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复设立的从事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基地或工作站,包括县区农机化学校、驾驶培训机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企业等组织,其经营或培训许可等资质齐全有效。 (二)推选条件 1.组织管理规范。示范基地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日常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有保障,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公开技能培训、鉴定管理流程和收费标准等。 2.师资队伍较强。示范基地拥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师,且专职教师、教练员不少于3名。理论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农机专业工作经历;实训教师或教练员应具备农机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示范基地所在县(区、市)拥有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3名以上。 3.场地设施良好。示范基地具有不小于2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具有总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理论培训教室,且通风、采光和照明等条件良好;具有总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技能实训或鉴定考核场地;长期停放机具和教具的地面应硬化;所有场地的防火、防盗、防腐蚀条件良好。 4.教具设备齐全。示范基地具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现代教学办公设备,且至少有1台电脑能连接互连网;具有与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宜的农机具、教具模型或维修设备等5台套以上,至少包括1台拖拉机、1台联合收割机或插秧机和1台喷油器试验台;具有常用农机具教学挂图、教学模型、示教板和零部件实物等。 5.培训成效明显。示范基地近年来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农机技能培训和承担技能鉴定相关工作,规范化程度高,鉴定质量优良;累计开展农机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数量均超过200人次。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重视,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把创建示范基地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作为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的重要抓手,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财政资金,加大对农机技能培训工作的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促进农机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强化能力,夯实基础。将开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基地能力建设上。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和保障示范基地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农机培训设施装备,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三)整合资源,推进发展。充分发挥农机企业、学校及合作社等(已有基地)在农机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农机技能培训模式,引导技能人才培训鉴定机制创新,加快农机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