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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申报河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制定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园区出台的鼓励扶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 (三)当地政府的申请(包括园区内产业现状、企业数量及规模、发展前景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商务厅收到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省政府批准命名为河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河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鼓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的指导、评价和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其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一年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对河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河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