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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房[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达标创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达标创优工作的通知

  (吉建房〔2012〕17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工作要求和我厅工作安排,为树立更多精品项目,推动全省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决定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达标创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申报国家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省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和复检项目。

  

  二、项目条件

  

  (一)申报省优秀或省示范的项目,必须满足小区封闭、配套设施完备、竣工交付一年以上,入住率85%以上的条件。结合我省实际,考虑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对申报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做要求。

  

  (二)申报国家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申报条件,需满足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且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取得“省示范”称号一年以上的条件。

  

  (三)2009年及2009年以前获得“国家示范”、“省示范”和“省优秀”的物业管理项目,必须参加复检。对国家示范项目要严格复检,提出复检意见,对已没有示范意义的项目要坚决摘牌,取消资格(2001-2009年国家示范项目详见附表)。

  

  三、检查标准和方式

  

  执行《吉林省实施全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我厅将派检查组对申报国家示范和省优、省示范的项目逐项验收,对复检的项目抽检验收。

  

  四、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

  

  (一)各地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国家示范项目的初评和省优、省示范项目及复检项目的预评预验工作。

  

  (二)请于8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逾期、材料不齐或不能完成国家示范和省优、省示范复检工作的不予受理。

  

  1.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或大厦的项目,需报送书面申请,由市、县主管部门签署初评意见,并附申报材料和影像资料光盘。

  

  2.申报省优、省示范的项目,需填写《吉林省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或《吉林省物业管理大厦达标申报表》,由市、县主管部门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附申报材料,可附影像资料光盘。

  

  3.复检项目情况,请各市、县主管部门将复检项目名单及各项目处理意见函告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三)申报国家示范项目的预评预验、申报省示范和省优项目验收和复检项目抽查工作预计从9月上旬开始,具体考评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四)《吉林省实施全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吉林省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大厦达标申报表》请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住宅房地产”栏目中下载。

  

  附件:2001-2009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名单(略)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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