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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278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2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2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7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2012年度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29.9218公顷(其中耕地23.2535公顷)、未利用地1.07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敖东镇建新村旱地22.6945公顷、园地0.0892公顷、林地2.1088公顷、其他农用地4.47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24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0753公顷,龙海村旱地0.55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22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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