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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建筑节能、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建筑门窗检测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上传。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原始数据和记录进行更改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必须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审核同意并留下书面的修改记录; 2、来样信息如需更改,送样人必须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明文件,经接样人员核实无误后,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方可更改。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检测机构要保障使用的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并按要求将检测报告等信息传至省质监总站的服务器上,以确保各级主管部门顺利实施网上监管。 2、检测机构首次应用管理系统时,应对所有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计算过程、结果及结论进行复核并做相应记录,发现错误或有异议,以国家现行检测标准规范为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系统供应单位,同时报省质监总站。 3、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4、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上传检测数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尽快排除故障。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上传检测数据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材料、工程的检测信息,可供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网上即时查询。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检测监管平台,抽查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加强检测数据抽查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联动,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可通过与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资料抽查比对,核实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