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汕知发[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8-21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类别随机挑选产生。

  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组中指定熟悉专业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规则:

  (一)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书面评审方式按照评审标准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由专业评审组和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参加的评审答辩会,对候选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考察。

  (四)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专利奖的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

  (七)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关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奖评选结果在《汕头日报》和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汕头专利信息网公示,公示期15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凡单位未加盖公章和匿名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异议材料的核实或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的拟奖项目、等级和拟奖发明人(发明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汕头市专利奖奖励标准: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汕头市专利金奖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三万元;获得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和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一万元;获得汕头市优秀发明人(设计人)奖的,每人奖励六千元。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项目予以配套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三十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十六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十二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八万元。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领取奖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兑现发放至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发放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取消该单位近两届申报专利奖资格。

  第十九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 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