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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141号
【颁布时间】 2012-08-21
【实施时间】 201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1日

  


  
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或者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政机关拟依法进行终结的,须举行听证;

  

  (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

  

  (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问题书面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有效证件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当地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听证机关可以邀请信访人的亲属、知情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也可以视情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举行听证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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