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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卫纪字[2012]943号
【颁布时间】 2012-08-17
【实施时间】 2012-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内卫纪字〔2012〕943号)


  

  各盟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卫生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 以下简称《规范》)。为贯彻落实《规范》,现就学习贯彻《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规范》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规范》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规范》,带头执行《规范》,确保《规范》顺利实施。要制定具体学习计划,通过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单位学习贯彻《规范》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从组织上、机制上确保常抓不懈。

  

  二、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规范》的各项规定要求

  

  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医疗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和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迅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对照《规范》,逐条研读《规范》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规范》对各类人员的分类界定,深刻领会《规范》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要本着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宣讲和座谈讨论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运用网络论坛、墙报板报、内部刊物等媒介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务求使全体人员晓知内容、熟记于心、规范于行。

  

  三、务求实效,结合日常工作抓好落实

  

  《规范》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各级单位和个人要对照《规范》,认真查找工作中与《规范》相悖的突出的问题,坚持边学边查、边查边改,切实解决服务意识差、服务流程不合理、依法执业意识不强和诊疗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单位要将《规范》内容明示上墙,时刻自警自律,把《规范》贯穿到诊疗服务和业务流程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严格遵照《规范》执业,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业素和服务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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