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5
【实施时间】 201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道路照明环境,规范城市景观照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城乡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照明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照明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市管理、交通、环保、经贸、国土房管、林业和园林、旅游、公安、科技和信息化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城乡照明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照明设施建设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照明能耗、照明实际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从事城乡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  城乡新建道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环保产品设置城乡照明设施,提高城乡照明的整体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会同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本市的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目录,并定期更新和对外发布。

  

  第九条  本市对占用、利用公路进行的城乡道路照明建设免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乡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三)盗窃城乡照明设施;

  

  (四)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

  

  (五)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六)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

  

  (七)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八)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利用城乡照明设施;

  

  (九)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

  

  (十)其他可能影响城乡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道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照明建设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照明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专业建设标准和建设指引。

  

  已经由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区道路照明应当纳入城市道路照明发展规划,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需要日常维护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年度日常维护改造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区、县级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到场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记录试运行阶段的各项监测数据,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