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118号
【颁布时间】 2012-08-15
【实施时间】 201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将城中村改造与“三旧”(旧城区、旧村庄、旧厂矿)改造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三旧”改造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改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搬迁安置用地根据不同用途,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市、县(区)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专项用于城中村群众住房建设和生产发展。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任务下达、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科学规划设计,加强建设管理,全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自治区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沿黄城市带、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投其资、各计其功”的原则,捆绑整合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等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二)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城中村改造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在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的同时,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改造区域内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吊乱挂、乱搭乱建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

  

  (十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对城中村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为城中村改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