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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奖励)。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必须是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组成,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奖励项目 第五条 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设立原则是: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 (三)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设立的。 (四)其他需要省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相同或相近奖励项目不重复设立。 第六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省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省政府批准,对在全省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三、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实行奖励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计划申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1月月底前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属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提前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3月月底前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应及时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或省辖市政府申请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应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省政府行政奖励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