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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经县领导同意,从即日起在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为目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度,强化社会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工作任务 各乡镇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省、市法制部门的要求,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的内容 各单位应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权力事项、种类、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附件1); 2.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件编号(附件2),行政执法责任分解(附件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季度考核结果(附件4); 3.行政审批(许可)的条件、依据、期限及有关要求; 4.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当事人姓名(名称或字号)、行政执法事由、行政执法结果(附件5-1、5-2、5-3、5-4);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6.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制度; 7.违法执法举报投诉途径(附件6); 8.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我县辖区内的各道路检查站应公开的内容,按照《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开的责任主体 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公开上述信息。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以及委托单位应同时公开上述信息。一个部门内设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上述事项由该部门统一公开。各道路检查站的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由设站单位公开。 各单位要把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之中,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编制(修订)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众知晓、查询。 (三)公开的形式 各单位要按照“公开直接、便于查询”的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按照“一主多辅”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地发布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1.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公开。凡已开通门户网站的单位,应把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之中,并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栏目;“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栏目要与县政务公开网进行有效链接。没有开通门户网站的单位,要在县政务公开网上发布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2.在办公地点公开。各单位应通过在办公场所悬挂图板、设置电子屏、摆放办事指南等方式,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审批(许可)的条件、依据、期限以及相关要求等行政执法信息。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行政执法警示牌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本单位违法执法投诉举报途径。 3.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便民服务室公开。对于已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或进驻便民服务室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各单位应当印制内容准确、全面的《办事指南》供行政管理相对人免费索取。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除由行政服务中心通过适当方式集中公开外,各进驻单位也要自行公开。 各道路检查站应按照《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规定的方式,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事项。 (四)公开的时限 各单位应于行政执法信息生成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发布,同时将电子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调整并以原公开方式重新公开。 (五)公开的程序 各单位要对公开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批、协调发布、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社会监督等各项制度,形成运行流畅、规范有序、责任明确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流程,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到位,同时要防止出现失密、泄密以及侵犯公众权利等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