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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1.村撤制工作小组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对队(村)级集体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包括:清查资产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所有权、核实资产、登记产权等。镇、街道内审机构应加强指导、审核; 2.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撤制工作小组向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提交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如准予撤制村、队立项的,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队(村)级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3.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对队(村)级集体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书,交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经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4.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向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审核确认建议,由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确认。 (四)土地核实 1.村撤制工作小组对拟撤制村、队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权属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进行确认。 2.镇、街道规土部门对涉及土地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交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已经办理征用、征收的土地及暂未办理“农转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规土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和落实。 3.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相关情况的审核结果报区规土局复核,如符合人均耕地不满0.2亩的条件撤队的,区规土局向区民政局函告该队土地征用相关证明。 (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1.村撤制工作小组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报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方案提交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3.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和相关资料应报区农委审核。 (六)报批程序 1.村委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撤制村、队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镇、街道审查同意的,向区政府提出撤制村、队的请示,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撤制村、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通过审核的,区撤制村、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撤制村、队情况报告,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下发同意批复; 4.自同意批复下发后,撤制村、队工作应在半年内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调整建立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 第八条 (档案管理) 撤制村、队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将撤制村、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撤销生产队建制的档案资料暂由村委会保存;村建制撤销的,撤制生产队的档案资料及撤制村的档案资料应一并交镇、街道指定部门归档。 第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