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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12]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2〕12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调整、规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各地税务机关须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发布、办税服务厅张贴等方式,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予以公示。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做出评价。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如需省国税局统一处理解决的可转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办理。

  

  五、广州及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六、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47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28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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