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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5
【实施时间】 201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需由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送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

  

  第十三条  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填写,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四、条件和数量


  第十四条  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功绩卓著,做出杰出贡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成绩特别优异,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功(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予以通报嘉奖。

  

  第十六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的名额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对集体奖励表彰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个。

  

  (二)对个人的奖励表彰数量比例分别为: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1?;记一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3?;记二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5‰;通报嘉奖的人员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每次行政奖励表彰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20人以内,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行政奖励表彰总数的20%。对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需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特殊情况的奖励表彰按照审批权限确定。

  

五、待遇和经费


  第十七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获奖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奖品);对通报嘉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

  

  第十九条  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的原则,省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全省或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凡需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由主办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于上年度11月月底前写出奖励表彰申请,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省政府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并进行社会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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