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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在总结本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实践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和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的工作岗位。 岗位的具体名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行业、单位现行的职务称谓确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第五条 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按规定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和特设岗位。 第七条 常设岗位是指为完成单位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需保持相对稳定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非常设岗位是指为完成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 非常设岗位的类别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 第九条 特设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准设置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条 常设岗位中的三类岗位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分别设置相应的等级,作为配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共设8个等级,自上而下依次为三至十级。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按高级、中级、初级,设13个等级。高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四条 非常设岗位的等级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