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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要加大展销会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展销会宣传推介,也可采取实地招商考察推介、举行专题推介会或座谈会、设立采购商专场展会等形式,进行展销会宣传推介。 第十八条 所有参展企业(单位),要服从展销会统一安排,不得闲置、转租、提前撤出摊位,不得销售与展销会无关的其他商品。 第十九条 展销会期间,承办方应主动承担后勤保障工作,主动与参展商联系,协调展品仓储物流、人员食宿等问题。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承办方要在场馆明显位置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公布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一条 展销会设立农产品企业黑名单制度,经调查认定,对有缺斤短两、虚标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损害新疆农产品形象的企业,列入农产品企业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产品市场开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工商、质监、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规定进行拼展组展、倒卖展位、展品与申报书名称不符等行为,应当责令承办方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评价 第二十四条 展销会结束后承办方要及时对展销会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农产品市场开拓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展销会基本情况、签约情况、产品总成交额、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同时,承办方要及时跟踪落实展会履约情况,并定期上报相关情况至自治区农产品市场开拓领导小组办公室,促使展会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农产品市场开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展销会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展销会成绩显著的承办方以及成绩突出、市场开拓有力的参展企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