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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105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大连市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县、乡(包括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12年底前,建立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通过加大投入,加强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使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有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二、建设内容

  (一)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二)设置监管机构。县农业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挂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牌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乡镇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机构负直接责任。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托乡镇现有农业(畜牧、水产)工作机构,通过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单独设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由每个村已经设立的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兼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并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三)确定监管人员。各区市县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保障监管职能的履行,所需编制在本单位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四)加强队伍建设。选拔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管理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五)配备服务设施。配备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的基本设施,每个区市县要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车辆;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根据产业需求至少配备2-3套速测仪器及督导、巡查、抽样的交通工具和电脑等办公设备,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

  三、明确监管职能

  (一)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农业、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农业、渔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农产品检测检验和信息报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及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完成上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示范,推广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保鲜剂、防腐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种植大户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督促指导农资经营业户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档案;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做好抽样工作;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等工作;完成上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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