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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12)

[接上页]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对不同系统的机关,应当根据主送或抄送对象,按照党、政、军、群、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的顺序分行排列(见格式一)。

  

  第二十三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统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版记应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面。如果附件是公文,该公文后面也有版记,应当隐去被转载公文的原版记。正式公文应当标识自己的版记。

  

  第二十四条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四章 其他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长签署。发文机关标志用“厦门市人民政府令”,居中排布,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用“第××号”表示。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正文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分送机关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见本细则相关要素说明(见格式六)。

  

  第二十六条  发文机关代字为“厦府函”、“厦府办函”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粗线高度0.35mm,细线高度0.25mm。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其他要素见本细则相应要素说明(见格式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各类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序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发文字号由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放在分隔线之上居中。专题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置于分隔线之下、正文之上。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姓名,必要时标注单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并标注列席人员单位。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纪要不加盖印章。

  

  纪要不分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只设“分送”,分送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八、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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