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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2〕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廉租住房保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09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3号,以下称13号文件)在廉租住房建设规划、资金筹集、政策倾斜、房源筹措、工程质量、分配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落实意见。2010年5月,为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水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以下称40号文件)在扩大保障范围、完善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规划管理、加大资金筹集和管理力度、推进规范化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2009年以来,各地区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在满足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推动自治区圆满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最近一段时间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看,各地区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个别地区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分配廉租住房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13号和4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坚决防止违反国家、自治区政策分配廉租住房的现象发生,确保有住房需求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轮候到位后,能够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真正使廉租住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各地区要集中力量对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全面了解掌握并及时纠正本地区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切实关心群众冷暖,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上的有关诉求,确保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各地区自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务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各阶段的具体安排,继续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程,加大廉租住房房源和资金筹集力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坚决防止廉租住房抵押和上市交易。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综合调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会同自治区监察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对今后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上确实存在“只售不租”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地区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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