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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107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和维修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照明不论谁投资,均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照明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照明标准,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并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照明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照明方案须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须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二)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资金;

  (三)景观照明的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方式解决。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招牌、标语;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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