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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社[2012]1378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2〕1378号)


  

  各省级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医院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公立医院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2年8月13日

  


  
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公益性,规范和加强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医院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院债务,是指由医院举借的非流动负债。包括:

  

  (一)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国债转贷资金或专项借款;

  

  (三)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四)融资租赁等其他借款。

  

  第三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借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医院债务的举借、审批、使用、偿还以及对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务的举借


  第五条  医院举借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院年度业务收支结余率在5%以上;

  

  (二)医院资产负债率在30%(含)以下;

  

  (三)医院流动比率150%(含)以上。

  

  第六条  医院举借债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医院举借债务申请报告(省卫生厅转报)。包括:举债数量及周期、举债金融机构、债务资金使用范围及偿还资金来源等;

  

  (二)医院举债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基本建设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审批计划,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报送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审批计划;对于医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设备购置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支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医院举借债务需提供担保的,不得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三)担保人及债务人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医院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非银行企业或个人举借债务。

  

第三章 债务的审批


  第九条  医院符合举债条件且需要举债的,应按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卫生厅根据医院申请报告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依据,并附医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医院自筹解决(包括举借债务、使用自有资金等)的,省卫生厅事前应征得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医院设备或基本建设举借债务的批复,作为医院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四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医院借款申请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医院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医院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债务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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