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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201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科技创新和服务全国的能力,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主线,根据国家和上海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二五”科技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部署和安排,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市及国内的产业化和示范应用,探索支持国内先进成果和技术对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合作模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一)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

  

  1)各地科技部门联合支持合作项目:

  

  支持目标:服务上海转型发展,增强本市科技力量与兄弟省市科技部门协同创新的能力,促进本市优秀科技成果特别是世博科技成果在全国范围内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吸引国内先进技术对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支持范围:在上海市与国内相关省区市建立的对口科技合作框架下,两地科技部门计划共同支持的重点领域的科技示范和成果转化合作项目。

  

  支持领域:

  

  (1)农产品加工技术:特色经济作物、畜牧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2)节能环保和新材料:节能环保设备和技术推广应用、基于特色矿产资源的新材料开发和应用。

  

  (3)信息技术:面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现代展示技术的合作开发和应用。

  

  2)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

  

  支持目标:服务上海转型发展,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采取借助外力求发展的方式,引进国内其他省市优秀科技成果,促进国内技术转移,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进一步增强本市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撑上海民生改善和产业升级。

  

  支持范围:本市科技型企业引进国内其他省市优秀科研成果,有助于企业自身发展,服务本市改善民生和经济发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领域:符合“上海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或研究主题。

  

  (二)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目标:支撑上海科技系统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积极参与国家战略,服务上海转型发展,帮助本市科技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寻求双赢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加强本市科技人才和智力输出工作,支撑有关地区跨越式发展。

  

  支持范围:

  

  (1)由国家科技部、上海市委、市政府牵头主办或组团参加的省部级以上科技领域展示交流活动。

  

  (2)由上海市科委主办或组团参加的,支撑上海科技系统完成科技对口支援任务,有助于促进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市级以上科技领域展示交流活动。

  

  (3)结合对口支援地区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培训项目。

  

  (4)服务于本市国内科技合作的星火计划培训。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资质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

  

  2、申报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申报单位与课题组员有良好诚信,历年承担的课题实施完成情况良好,无到期未验收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3、申报的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

  

  4、申报“(一)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的合作地区为除长三角地区(苏、浙、皖)以外的国内其他省区市。

  

  5、申报“(一)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1)各地科技部门联合支持合作项目”的须有合作省市科技厅(委)同意立项和资金支持的相关证明,单个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申报“(一)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2)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必须是中试或产业化项目,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单个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申请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使用省级以上技术合同认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格式文本,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如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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