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即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国税部门将在8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对照上述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同时,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sgs.gov.cn)、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sds.gov.cn)“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全省12366咨询服务热线联系。同时,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