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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府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府发〔2012〕1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行政强制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拆违工作的相关规定,围绕“坚决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逐步解决集中成片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努力形成我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属地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从而提高我区拆除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拆违”)工作的实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拆违工作的领导

  我区已经成立了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的违法建筑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拆违办),设在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区拆违办主任由区市政委主任(城管执法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规划土地局分管副局长、区市政委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等担任。

  (二)加强区拆违办公室工作

  我区拆违工作按照“集中受理、集中办公、集中查处、集中队伍”的原则进行。区拆违办主要职责包括:(1)“一口受理”全区违法建筑投诉并按职责分转相关拆违实施部门;(2)负责强制拆违的组织实施工作;(3)建立各拆违实施部门、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协同工作机制;(4)完成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各类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等;(5)制订相关的拆违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快速和一般案件的处置、强制拆违流程等。

  (三)落实相关队伍人员

  区拆违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包括受理中心和拆违机动队(执法人员队伍),并配备协助管理的拆违辅助队伍和拆违施工队伍。同时,拆违实施部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等按要求派员长驻区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各街道办事处等)要明确联系人,按要求随时到位,并使之制度化。

  二、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同、依法履职

  所涉及的拆违实施部门应依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职,确保拆违实施部门主体的合法性。

  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配合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由街道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以城管科作为主体的街道拆违工作小组,在区拆违办的指导下,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使“发现、配合、托底、协调”的职能,主要做到:

  1.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快速有效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尚处萌芽状态的搭建违法建筑行为;

  2.配合做好拆违过程中对违法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和劝说安抚工作;

  3.做好拆违工作中维护稳定、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和就业困难等矛盾化解和托底保障工作;

  4.参与协调部分属地存量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二)拆违实施部门明确分工,积极履职

  1.对于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进行加层的违法建筑案件,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2.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包括各类房屋属性)进行加层的违法建筑案件,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3.对原有房屋未经批准进行拆落地翻建的各类违法建筑案件(包括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和未实行物业管理小区),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4.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本体内的违法建筑案件,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包括独用天井和门牌号内的公共天井),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5.对沿街底层房屋破墙开店、开门及开窗的违法建筑案件(破坏承重结构的除外),以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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