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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府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位于现有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查处(道路、公路两侧平面延伸至建筑物外立面之外的独立违法建筑);在道路、公路两侧已有建筑上的违法建筑,依据相关职责分工,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7.对于单位(系统房、商用房、联建房)的各类违法建筑案件,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8.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以及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之内的违法建筑,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9.对于闲置待建工地由开发商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商必须对擅自进入闲置待建工地试图进行违法搭建的行为予以制止。

  对存在执法职能交叉的违法建筑类型,根据“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力”的原则,区拆违办可依法指定拆违实施部门依职能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发现机制

  以“快速发现”为原则,区拆违办整合资源,加强日常巡查,将区拆违办的专项巡查与街道层面的属地综合巡查相结合,努力做到“全天候、全方位、零容忍”。建立社会监督网络,由各街道城管科牵头,在各居委、物业小区落实专人建立监控点。在一些重点区域、高发区域,可实行阶段性的“每日零报告”举措。

  (二)强化处置机制

  以“快速处置”为原则,对巡查发现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拆除,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的矛盾化解及疏导工作。

  对全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案件,特别是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案件,结合12319投诉处置“三个二”的要求(即“20分钟受理、2小时到场、24小时回复”),区拆违办应组织相应的拆违实施部门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办案,并在24小时内回复投诉举报当事人。

  (三)严格管理机制

  对于历史存量的违法建筑,区拆违办要加强与各街道拆违工作小组的紧密联系,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的优势,逐步查处和拆除。

  加强对违法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区建设交通委要进一步对搭建违法建筑的无证施工队进行源头排查和梳理,建立相关的查处机制,加大对无证施工队的取缔力度;同时,对持证的施工队建立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其搭建违法建筑后,立即进行查处。

  (四)落实保障机制

  拆违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核定专项经费予以落实;拆违工作所需办公场地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落实,执法工作所需的必需设备及车辆由区拆违办报告后统筹;拆违办所需的拆违辅助队伍和拆违施工队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五)探索疏导机制

  区规划土地局对少数居住困难的居民房屋翻建、重建、扩建的可行性予以深入研究,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和管理办法,疏堵结合,解决居民正当居住需求。

  (六)细化考评机制

  在明确区拆违办、各街道拆违工作小组和相关执法部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及有关人员的职责的基础上,量化工作目标,细化奖惩办法。实行区、街道两级督办制度,定期通报拆违工作进展情况。由区拆违办对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年终考评;由各街道办事处对属地相关部门进行年终考评。

  拆违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流程和考评指标体系等操作规程,由区拆违办另行制定。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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