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浙教法[2012]111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浙教法〔2012〕11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厅确定通过委托放权方式,将厅本级的5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至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从9月1日起施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下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承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参照我厅制定的行政许可程序、申报条件、材料目录、期限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许可权。

  三、此次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结果报备制度。各有关单位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要将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报我厅备案。

  四、我厅依法对此次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告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

  五、承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与我厅有关处室联系沟通,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规范、便捷、高效。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

  
下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目录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3.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5.举办国际教育展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