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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现制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以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制发工作。请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规范、整洁,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包括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厦府”、“厦府地”、“厦府函”的文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令”、“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厦府办”、“厦府办函”的公文和“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文用纸与排印格式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规格210mm×297mm),左侧装订,不掉页。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五条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六条 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它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第七条 公文一般缮印在a3纸折页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两面内表述,也可以缮印在一张a4纸上。不得在a3纸折页中插页。 第三章 机关代字为厦府、厦府地、厦府办的公文格式 第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 ”隔开(见格式一)。 第九条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十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即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上页边为72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不得大于18mm×15mm(高×宽),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见格式五)。 第十一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联合行文时,只能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