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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税总发〔2017〕103号
【颁布时间】 2017-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新旧制度的衔接。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优化流程、精简资料等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制度要求,优化和完善网上办税系统,保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顺畅运行。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试点相关管理制度,其他省税务机关可以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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