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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令第687号
【颁布时间】 2017-10-07
【实施时间】 2017-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接上页]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七、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八、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九、删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删去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删去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删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十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十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资格管理和”。
  
  十三、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
  
  “(三)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中的“擅自采集”修改为“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
  
  十四、删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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