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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财预资总05表),反映审核调整后的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九条 各中央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另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