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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7-10-17
【实施时间】 2017-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接上页]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三)项中的以下表述: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以下表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六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和第六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以下表述: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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