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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税总发〔2017〕124号
【颁布时间】 2017-10-30
【实施时间】 2017-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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