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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高校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惩处措施 第十五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第十六条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