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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体艺〔2017〕7号
【颁布时间】 2017-10-08
【实施时间】 2017-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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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杜绝借教学与活动之名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有偿补课等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表彰:
  
  (一)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
  
  (二)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
  
  (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统筹区域内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调配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提升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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