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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17〕30号
【颁布时间】 201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

[接上页]
  7.注重区域协同。长江流域江河湖泊、干支流、上中下游、左右岸区域之间联动性及互补性强,流域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明显。要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树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推动全流域联动,构建区域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统筹考虑污染产生地、污染防治地、生态受益地、生态保护地的利益平衡。
    三、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依法审理水环境与水资源案件
    8.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依法审理工业污染、船舶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的审理,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对扬州江都水利枢纽和丹江口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及时受理和审理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9.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长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法审理调水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好水源区、调水工程途经地以及受水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的安全顺畅。依法审理水电基地和输送通道建设中的环境污染和损害赔偿案件,统筹保护上游地区水电开发利用和下游地区的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权益。依法审理能源纠纷案件,支持水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长江流域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支持培育全流域合同能源管理市场。
    10.依法审理水权交易纠纷案件,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积极稳妥审理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纠纷案件,合理界定水资源使用权,引导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充分尊重交易各方的协商定价或者竞价结果, 保护水资源使用权有序流转。
    11.依法审理涉航道、河道案件,保障长江水域水运安全。依法打击侵占河道、乱占滥用河道等非法行为,恢复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处罚。依法审理违反长江航运秩序、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案件,全面保护长江航道安全。依法审理因航道河道监管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监管机关依法维护航道、河道秩序。
    12.依法审理涉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案件,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依法打击非法围湖造地和围垦河道等侵占水域空间的行为,保护河湖水域和岸线资源等水生态系统。妥善审理涉及岸线取水、排污、工程建设等案件,促进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沿江风景名胜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司法保护,促进岸线资源合理开发,维护岸线原始风貌。
    13.依法审理涉蓄洪区、洲滩开发利用案件,维护蓄洪区及洲滩的安全。妥善审理流域蓄洪区的开发利用与建设保护案件,保障蓄洪区的堤防安全和蓄洪区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审理流域洲滩开发、利用与保护案件,促进洲滩开发利用,维护洲滩生态环境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案件,推进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刑事案件,依法打击侵害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的行为;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民事案件,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保障人民群众涉水产权益;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的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推动、规范和保障河长制的执行,促进水环境治理。
    15.依法审理涉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草资源案件,促进长江岸线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依法打击盗伐、滥伐长江防护林的犯罪行为,维护长江岸线的生态安全。妥善审理林业资源确权、承包和流转案件,依法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保障长江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妥善审理因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16. 依法审理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案件,促进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强化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提高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加大破坏湿地环境及自然资源的生态修复责任。充分利用长江湿地保护基金,及时督促、跟踪、评估恢复原状责任的执行。妥善审理湿地资源确权、开发许可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推进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等全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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