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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公职律师能力建设。公职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保监会及有关方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交流活动,熟练掌握和运用与保险监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建立公职律师定期业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法规部、人事教育部组织,公职律师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提出评定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将年度业务考核等次建议和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核后,确定公职律师年度业务考核等次。业务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及申报材料以法规部通知为准。 (四)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终止。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业务考核或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派出机构提出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报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在保监会系统继续任职的,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法规部,法规部会商人事教育部意见后,报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在交回原执业证书后,法规部应依据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其社会律师的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五、附则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本方案由保监会法规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