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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定量考核。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以部监测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1)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2)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3)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4)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2.定性考核。 (1)试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规范、保险赔付机制以及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等。 (2)试点期内,对在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税收、保险、物流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经验,社会效益显著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在试点考核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 (1)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考核程序。 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部。部将依据部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根据考核要求,对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复核,在与各省进行沟通协调后,公布考核结果合格的企业名单。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一年试点,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结束后收回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 四、细化落实无车承运人相关配套政策 1.细化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措施。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重点围绕无车承运人进项抵扣范围、认定标准及操作方法等方面,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实施细则,切实将30号公告落实到位,降低无车承运人的税收负担。 2.强化无车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安全监管。督促试点企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平台客户注册,建立对货主和实际承运人实名验证制度,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等信息的比对查询,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运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在运输监管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动态跟踪,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驾驶提醒,严格对实际承运人车辆安全例检、定期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在诚信考核环节,试点企业应从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社会信用等多个维度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考核体系,创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充分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手段促进“优胜劣汰”。 3.进一步加强试点企业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各试点省份应进一步加强与保险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细化对无车承运人偿付能力的要求,探索创新适合无车承运运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并在试点企业中先行先试,逐步总结经验。 五、推进无车承运试点制度建设 一是加快研究制定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及运营服务规范。各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道路货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围绕法律责任、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责任保险等方面健全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完善运营服务标准体系,厘清无车承运人经营各环节的责任边界,为无车承运物流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是建立健全试点监管考核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辖区内试点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程序,切实筛选出优秀的无车承运企业,优化货运市场结构。有条件的省份要适时建设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监测平台,强化对本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监管,规范试点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防范试点风险。 三是加强对考核合格试点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税务、发改、经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政策瓶颈,加大对试点企业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模式创新、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支持,加快无车承运物流规范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健全运营服务标准、完善风险赔付机制、促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试点企业创新运营模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