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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逾期超过3天仍未足额偿还自动质押融资应计本息的视为违约,人民银行将按照市场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单笔融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人民银行授权,根据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服务,维护和保障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细则及应急方案。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机构出现违约,或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未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导致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等环节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成员机构如出现违约或继续办理业务可能影响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等情形,人民银行可暂停该机构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等环节延误或中断,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