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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广播影视方面: 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方制片单位原则上需参与出品过两部或者以上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而被禁止摄制电影的处罚期内。”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方制片单位参与出品的国产电影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两部或者以上);” 7、《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将第十一条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呼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批转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解决农村乡(镇)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广发干字〔1987〕111号) 2、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影字358号) 3、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影字83号)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此次规章清理结果不一致的内容,一律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