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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以办公厅(财务司)名义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财政部将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确认。 2018年起,中央部门在年初结余资金申报环节不允许申请调整结余资金,如确需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由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另行以部发文申请。 (八)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完善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则,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公务卡发卡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公务卡服务质量,优化公务卡刷卡环境,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公务卡应用场景。 (九)加强工资支付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发放工资。预算单位在发放非统发工资时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可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批量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也可通过零余额账户开户行设置的代发工资户批量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为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时,预算单位还可使用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设置的代发工资户发放非统发工资。代理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代发工资户名称,保证账户名称包含“代发”字样,避免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名称混淆。 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不是代理银行时,预算单位在发放非统发工资时应协商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合理设置代发工资户名称,账户名称需包含“代发”字样。 (十)2018年中央企业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与审核流程按现行规定执行。项目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用款计划根据拨款进度要求在系统中自动生成。 三、做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预算执行工作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在支付指令中准确填写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会计核算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财政总预算会计按支付指令中记录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代理银行要向财政部(国库司)及时、准确反馈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涉及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与支付指令中使用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保持严格的对应关系。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要求强化预算约束,减少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事项,不得突破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执行中如确需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调剂的,应当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批准,不得自行办理;需要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调剂的,由各部门自行审核办理,并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对于未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调剂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更正时,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进行更正;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进行更正。 (十四)部门决算编制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以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生成。政府决算编制使用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为基础生成。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7年度部门决算中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试编具体项目支出,准确反映支出信息。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财政部(国库司)做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账务核算信息核对工作,确保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和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的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相衔接。 四、推进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 (十六)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央预算单位将分批从现行国库支付管理系统迁移到新国库支付系统办理业务。新国库支付系统中预算指标直接控制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 (十七)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应严格将预算指标对应到执行单位。 预算不单列但在支付环节需要独立执行的(如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有拆分权限的预算单位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将列在本单位的可执行指标进行拆分,生成执行单位的可执行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