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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所辖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网点的管理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银行外汇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分支行和营业网点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分支行”、“主管行”,系指单独核算的交通银行分支行;本规定所述“营业网点”,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下属的非单独核算的市内/异地支行及以下网点。
  
  第三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事项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分支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外汇业务准入事项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机构申请开办、扩大、继续办理、停办外汇业务,需逐级报总行或总行授权的机构审核同意,持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出具的批复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外汇业务,不得擅自开办、超范围经营、停办外汇业务。
  
  第六条 全行外汇营运资金由总行统一管理使用,视各分支行业务发展需要拨付分支行。
  
  第七条 各级机构开办外汇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总行承担。
  
  第二章 开办外汇业务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级机构,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总行规章制度,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发生任何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的;
  
  (二)具有与申报外汇业务数量相应的外汇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新设机构在开办人民币业务时,可同时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已开业但尚未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其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不受开业半年以上的限制;
  
  (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各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应成立专门从事外汇业务的部门,并配备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部门负责人;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应配备有能力组织开展外汇业务的负责人。
  
  管辖直属分行、辖属分支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应熟练掌握英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且经营业绩良好,无不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较大工作失误;营业网点外汇业务负责人应熟练掌握英语,并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或者2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
  
  管辖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须经总行进行资格审查;辖属分支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须经管辖分行进行资格审查;营业网点外汇业务负责人须经主管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各级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应在其上级行的指导下进行筹备,筹备结束,经上级行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按程序正式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一)管辖直属分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须报总行同意后,按拟开办业务种类进行筹备。筹备期满,由总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辖属分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须经管辖分行审核同意并经总行批准后,按拟开办业务种类进行筹备。筹备期满,由管辖分行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基层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经主管行同意后,由主管行负责指导业务筹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分支机构申请扩大的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如系总行规定需进行单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各级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分支行可根据本行和下属营业网点的业务发展需要和经营状况,申请开办、扩大、继续办理、停办外汇业务。
  
  各级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上级机构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各级机构可视需要分别申请开办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一)管辖直属分行: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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